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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陳麗平
  中國婦女研究會和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近日在京聯合舉辦2014年年會暨“家庭和諧、社會進步與性別平等”研討會。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全國婦聯法律幫助中心主任、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蔣月娥在會上作題為《我國推進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進程及挑戰》的發言。
  會議期間,蔣月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透露,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五年立法規劃,明確由國務院提請審議,國務院已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目前,該送審稿已報送國務院。
   立法可以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家庭暴力是一個在世界範圍內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蔣月娥說,與其他國家一樣,我國也存在家庭暴力問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和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蔣月娥指出,國外的實踐證明,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國目前已經啟動國家級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
  “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經歷了一個從法律無明確規定到制定國家級專門立法的發展歷程,反家庭暴力工作取得顯著成效。”蔣月娥指出,這是我國政府高度重視、相關部門積極實踐、社會各界不斷推動、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特別是廣大的婦女研究者、專家學者積極開展相關研究,提出立法相關建議的重要成果。
  蔣月娥介紹,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
  一是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之前,是家庭暴力概念的空白期。在這一階段,家庭暴力問題尚未進入法律範疇,更沒有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的規定。在“清官難斷家務事”等傳統思想影響下,家庭暴力除了已經構成犯罪被追究刑責外,大多被當作家庭私事,通過家庭內部、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
  二是從1995年到2000年,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起步期,家庭暴力概念開始出現在地方性法規中。1996年,湖南省長沙市通過《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規定》,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我國第一部反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家庭暴力概念首次出現在我國法律體系中。
  三是2001年到2011年,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進入迅速發展期,國家高度重視反家庭暴力工作,採取包括立法在內的各種措施積極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改後的婚姻法明確禁止家庭暴力,並規定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我國第一次在國家級立法中對家庭暴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此後,反家庭暴力立法進入蓬勃發展的階段: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繼修改,增加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規定。此外,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均有保障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有關規定。
  目前,我國已有22個省(區、市)出台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7個省級地方制定專門性政策,90餘個地市制定反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
  四是2012年之後,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進入深入發展期,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被列入國家立法規劃。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論證,首次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進程進入國家級立法階段。這標志著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由原則性倡導發展為制度性構建。
  九成被調查者支持反家暴立法
  “目前,反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基本形成。”蔣月娥說,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反家庭暴力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國家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權、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等社會共識日益形成。
  2011年,全國婦聯在全國20個省開展千名公眾電話抽樣調查顯示,93.5%的被調查者支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越來越多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近年來持續加入支持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的行列。
  蔣月娥介紹,現在多部門合作反家庭暴力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安機關建立家暴案件接處警制度,全國大多數省份公安機關建立“110”反家暴報警中心,掛牌成立維權投訴站或反家暴報警點。江蘇、寧夏等地創建處理輕微家庭暴力案件的公安告誡制度。人民法院建立涉及家暴案件的司法審判制度。許多基層法院成立婦女維權合議庭、反家暴合議庭等。最高人民法院試點開展家暴受害者人身保護裁定和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民政部門建立受暴婦女救助制度,依托地方救助中心和社區建立家庭暴力庇護所或救助站,為受暴婦女提供臨時住所救助。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受暴婦女法律援助和司法調解制度。在法律援助中心專門設立婦女法律援助站。衛生部門試點建立家暴受害人篩查制度。在試點醫院,醫生為受害者記錄的病歷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已出台專門反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規或政策,為國家立法起到先試先行作用。”蔣月娥說,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大量反家暴試點工作,為制定國家級專門立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立法關註重點問題及主要設想
  “家庭暴力是社會問題,涉及社會各個方面,適用的法律規範也十分廣泛,因此,需要形成一個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主體,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內的法律制度。”蔣月娥說,在這一法律制度中,居於主體地位的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應當具有綱領性,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為其他法律規定相關內容提供法律依據。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過程中,反家庭暴力法應當優先適用。另一方面應當具有綜合性,既要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內容,又要作出協調性和保障性的規定。
  蔣月娥認為,這部法律應當以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公民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為宗旨。在框架體例上,遵循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般規律,按照預防暴力、保護和救助受害人、懲戒和矯治加害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邏輯順序設計。既借鑒國際經驗,又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各地實踐探索,著重解決反家庭暴力實踐中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包括:
  ——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和法律的適用範圍;
  ——科學確立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為處理家庭暴力問題提供基本遵循;
  ——選擇有效的多機構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干預模式,形成預防、制止、懲治、矯正和救助一體化的社會幹預機制;
  ——建立系統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及時有效地制止暴力、保護受害人安全;
  ——針對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制定特別措施,使未成年人、年老失能人員、殘疾人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獲得支持和保護,特別關註未成年人;
  ——補充完善證據規則,解決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證困難的問題,體現法律司法的公正性;
  ——適當設置法律責任,在與已有法律相銜接的基礎上,明確加害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以及國家機關、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增加反家庭暴力法的可訴性。  (原標題:反家暴法草案送審稿已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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